運輸契條
(適用範圍)
第1條我們經營的一般乘用旅客汽車運輸業務的運輸合同,將按照本運輸條款的規定進行。對於本運輸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一般慣例進行。
2 當本公司在不違反本運輸條件的目的或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就本運輸條件的某些條款達成特別協議時,無論該條款的規定如何,均適用該特別協議。
(工作人員指示)
第2條乘客必須遵守我們司機和其他人員的操作指示,以確保運輸安全。
(接受運輸)
第3條本公司將接受乘客的運輸,但本公司依下條或第 4-2 條第 2 項的規定拒絕接受或繼續運輸的情況除外。
(拒絕接受並繼續運輸)
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可以拒絕收運或繼續運輸:
(1)當運輸的申請不適用於此運輸協議的情況。
(2)當該運輸不具備適當的設備的情況。
(3)在進行該運輸時,申請者要求承擔特別負擔的情況。但是,如果被要求進行運輸並使用高速公路等有料道路(以下稱為「有料道路」),且要求的運輸距離離開營業區域的邊界大約50公里以上,可以向乘客收取相當於往返路上有料道路費用的金額。此外,有關返程有料道路費用,應計算至設有營業所的營業區域內最近的收費站為止。
另外,如果要向乘客收取相當於往返路上有料道路費用的金額,應在營業用汽車車內展示「運輸協議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該條款,事先由司機對旅客進行充分的說明。
(4)當該運輸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情況。
(5)當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運輸受阻的情況。
(6)當旅客不遵從乘務員根據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等運輸規則所採取的措施時。
(7)當旅客攜帶根據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等運輸規則禁止攜帶的物品時。
(8)當旅客因酩酊至無法清楚告知目的地,或因酩酊至無法在無助的情況下行走時。
(9)當旅客穿著可能污染車內的不潔衣物的情況。
(10)當旅客為未有陪同者的重病患者的情況。
(11)當旅客具有感染症預防及對感染症患者提供醫療的法律所列的一類傳染病、二類傳染病、新型流感等傳染病,或被指定的傳染病患者(僅限需要住院的情況),或者有新感染症徵象的情況。
第4−2條在我們的禁煙車輛(指標示為禁煙車的車輛,下同)內,旅客應避免吸煙。
2.如果乘客在我們的禁煙車輛內吸煙,或者有吸煙的意圖,司機可以要求停止吸煙,如果乘客不遵守此要求,可能會拒絕接受或繼續運輸。
(票價及收費)
第5條我們所收取的運資和費用是在旅客上車時經由地方運輸局長的批准,或者是根據向地方運輸局長申報的實施計費標準所確定的。
(運費及雜費代收)
第6條我們會在旅客下車時要求支付運資和費用。
(對乘客的責任)
第7條若本公司的汽車運行造成乘客的生命或身體損害,我們將負責賠償相應損害。然而,如果我們及我們的工作人員在汽車運行中未疏忽注意,或者能夠證明是乘客、我們的工作人員以外的第三方故意或者出於過失,以及汽車在結構上沒有缺陷或者功能障礙,則不適用此賠償限制。
2. 在前述的情況下,我們對於旅客的責任始於旅客上車時,並在下車時終止。
第8條除了前條規定之外,當公司對於旅客在運輸中所遭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然而,當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能夠證明在運輸方面並未疏忽注意時,則不適用此限制。
第9條當公司因天災或其他無法歸責於公司的原因,為確保運輸安全而暫時停運或採取其他措施時,公司不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旅客損害。
第10條當公司因旅客故意或過失、或者旅客違反法令或本運送約款規定而造成損害時,公司有權向旅客請求賠償。